2010年,财政部、教育部颁布了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》(财教【2010】356号)及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财教【2010】461号),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,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,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。其中,西部地区为8:2,中部地区为6:4,东部地区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。财政部、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、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。其中:东部地区为10%,中部地区为20%,西部地区为30%。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,在资助过程中适当向农村地区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。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每生每年1000—3000元范围内确定,可分为2—3档。
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正式注册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具体的申请条件是:(1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(2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没有受过学校任何处分。(3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,生活简朴。(4)家庭经济困难或者享受低保的家庭。(5)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。